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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北京金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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