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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意佳制衣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北京爱意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

法定代表人:庹春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福勇,北京义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意佳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爱意佳制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爱意佳制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法 官 助 理   王舰杰 书  记  员   云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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