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求实兴盛家具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小张本村东高野路2号。
业主朱玉敏,该家具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封丽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红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上诉人北京求实兴盛家具厂与被上诉人施红利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求实兴盛家具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施红利对北京求实兴盛家具厂的货款4796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本案中,贾某某给上诉人出具了欠条,该欠条上并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现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与贾某某系合伙关系,但并未提供被上诉人与贾某某合伙的有关证据,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的依据不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9元,由上诉人北京求实兴盛家具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爱军 审判员 杨来斌 审判员 申 玉
书记员:马鑫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