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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求实兴盛家具厂与施红利、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求实兴盛家具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小张本村东高野路2号。
业主朱玉敏,该家具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封丽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红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上诉人北京求实兴盛家具厂与被上诉人施红利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求实兴盛家具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施红利对北京求实兴盛家具厂的货款4796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本案中,贾某某给上诉人出具了欠条,该欠条上并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现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与贾某某系合伙关系,但并未提供被上诉人与贾某某合伙的有关证据,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的依据不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9元,由上诉人北京求实兴盛家具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爱军 审判员  杨来斌 审判员  申 玉

书记员:马鑫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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