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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10号楼13层2单元1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学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追加被告):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该公司经理。
原审追加被告:刘福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松林店镇南马村西大街***号。
原审追加被告:王官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旧口镇罗集大桥街**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达公司、原审追加被告刘福明、王官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13日明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虽未约定工程地点,但王某提供的送货单上注明项目名称为泰XX命科技园,而根据王官清提交的证据,泰XX命科技园为博格达公司承建的工程,王官清亦持有博格达公司授予的聘书,根据以上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明源公司未承建泰XX命科技园工程,明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审认定由明源公司承担责任不妥,应予纠正。关于王官清、博格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因王官清庭审中曾主张已付款项中有二、三笔为博格达公司支付,现申请人提交新证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博格达公司曾给付王某钢材货款,本案应进一步查清王官清与博格达公司在承建泰XX命科技园工程中的关系及王某对此是否知情等事实,进而确定还款责任的承担主体。
综上,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倩
审判员 马艳辉
审判员 吴悦
书记员: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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