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姗姗,女。
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海樱。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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