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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厉斌
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沟门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麒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厉斌,男,1986年9月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高中文化,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盘井镇工业园区鄂尔多斯电力冶金有限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薛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退回原告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退回原告包头市生源煤化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0元。
审判长:薛伟萍
书记员:翟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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