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农民工张甲,出生于1950年1月。他在2015年7月受雇于某建筑工地,从事安装工作。在9月的施工中,他不幸从高处摔下,经抢救无效去世。张甲的儿子张乙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张乙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也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但公司认为,张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范畴。
那么问题是,工作中受伤能否进行工伤认定,这要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是否还能构成劳动关系。
要认定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键不是看年龄大小,而是看用工特征。只要以劳动为目的,具有从属性、管理性,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关系属性的,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从事工作。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为了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终,县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了予以受理工伤的决定。
案例二:
李某是一名退休职工,由于其业务能力突出,被公司重新聘用。但单位并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2015年11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右腿骨折,因此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审理,县社保行政部门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当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时,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最终,县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年龄人员,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而对于未享受这些福利的职工,若其在工作中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并认定为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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