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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