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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初正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赵某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正新与被告赵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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