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青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刘青某父亲。
被告:黄国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告:崇仁县黄洲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圳背路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915047X4
法定代表人:章荣荪,总经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94428A
负责人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告刘青某诉被告黄国方、崇仁县黄洲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其所受之伤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尚未出院,请求的赔偿数额需要出院、鉴定后才能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中止审理,待原告治疗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朱开平 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 人民陪审员 吴建辉
书记员:邹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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