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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
单某某
申请人:刘某,农民。
被申请人:单某某,成年。
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单某某驾驶的蒙D×××××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单某某驾驶的蒙D×××××号轿车一辆(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单某某驾驶的蒙D×××××号轿车一辆(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王东
书记员:杨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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