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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XX宾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代理人高会争,女,系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保定市安新县。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XX宾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XX宾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XX宾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琳

书记员:刘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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