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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刘某
万胜国(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谢峰
梁丽

原告刘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万胜国,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驻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
法定代表人段九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峰,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丽,该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养老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秀艳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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