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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刘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韩某,男,50岁,住址新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生诉被告韩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中国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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