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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皂与王某、王亚丁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连皂
黄寅娟(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
王某
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王亚丁

原告:刘连皂。
委托代理人:黄寅娟,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亚丁。
原告刘连皂与被告王某、王亚丁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连皂及委托代理人黄寅娟、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会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亚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连皂诉称,原、被告系乡亲关系,2008年2月20日,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将各自所有的宅基地进行互换。
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搬家导致协议不能履行。
但原告的户口本,身份证的地址均被被告的岳父刘群皂变更为被告的宅基地位置。
2016年5月5日,双方在村里和帮大哥的主持下,双方又对互换宅基地达成协议,约定2008年2月20日达成的协议仍然有效,同时被告给予原告宅基地差价30000元。
协议签订后,互换了房屋,被告将原告的宅基地拆除后,以该协议没有被告签名为由对互换协议不予认可,要求原告返还宅基地,故此原告请求确认2016年5月5日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宅基地互换协议有效。
原告刘连皂提交了2008年2月20日协议书和2016年5月5日宅基地兑换协议、2016年5月13日收到30000元的收据、王亚丁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
被告王亚丁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王某辩称,我认可2008年2月20日签订的协议,双方已经履行,对2016年5月5日协议,王某和王亚丁没有参与,没有签字,不认可。
提交了王亚丁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一份。
本院认为,2008年原告刘连皂与被告王亚丁经过协商,签订了宅基地互换协议,双方就应当遵守协议约定。
2016年5月5日原告与刘群皂签订关于刘连皂与王亚丁互换宅基地的协议,被告王某和王亚丁不承认此协议,故2016年5月5日刘连皂与刘群皂签订的刘连皂与王亚丁互换宅基地的协议不能约束王亚丁,刘群皂无权代理王亚丁签订宅基地互换协议。
被告王某否认此协议,承认2008年的协议对双方继续有效。
2016年的宅基地互换协议不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被告否认此协议,故此原告请求确认2016年5月5日宅基地互换协议有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连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连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08年原告刘连皂与被告王亚丁经过协商,签订了宅基地互换协议,双方就应当遵守协议约定。
2016年5月5日原告与刘群皂签订关于刘连皂与王亚丁互换宅基地的协议,被告王某和王亚丁不承认此协议,故2016年5月5日刘连皂与刘群皂签订的刘连皂与王亚丁互换宅基地的协议不能约束王亚丁,刘群皂无权代理王亚丁签订宅基地互换协议。
被告王某否认此协议,承认2008年的协议对双方继续有效。
2016年的宅基地互换协议不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被告否认此协议,故此原告请求确认2016年5月5日宅基地互换协议有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连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连皂负担。

审判长:石国志

书记员:李香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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