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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刘某某
李京志(开诚法律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京志,开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住所地高某县新城大街西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会军

书记员:李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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