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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郝某某等与刘丹丹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靳晓峰,邢台市桥西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艮增,邢台市桥西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靳晓峰,邢台市桥西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艮增,邢台市桥西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刘洋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刘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广宗县。

原告刘某某、郝某某与被告刘丹丹、刘洋洋、刘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郝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郝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郝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江顺

书记员: 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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