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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芝堂与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刘芝堂
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
李学银(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芝堂,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振章,农民。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学银,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芝堂与被告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头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会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芝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倩,被告台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振章及委托代理人李学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原告刘芝堂提供的证据1、2、3因被告台头村委会无异议,具有证明力,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5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与原告诉请目的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刘芝堂与被告台头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由于被告与原承包者之间的纠纷未能妥善解决,被告未能将合同标的物完整交付原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予解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赔偿原告违约金,被告称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42777.6元(213888元×20%)。原告要求赔偿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芝堂与被告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
二、被告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芝堂承包费人民币213888元;
三、被告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芝堂违约金人民币42777.6元;
四、驳回原告刘芝堂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芝堂与被告台头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由于被告与原承包者之间的纠纷未能妥善解决,被告未能将合同标的物完整交付原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予解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赔偿原告违约金,被告称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42777.6元(213888元×20%)。原告要求赔偿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芝堂与被告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
二、被告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芝堂承包费人民币213888元;
三、被告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芝堂违约金人民币42777.6元;
四、驳回原告刘芝堂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付会军

书记员:范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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