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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铁山区星航房产信息咨询中心,经营场所:黄石市铁山区冶矿路*****号。经营者:卢小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
原告铁山区星航房产信息咨询中心诉被告刘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山区星航房产信息咨询中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山区星航房产信息咨询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铁山区星航房产信息咨询中心负担。
审判员 潘希文
书记员: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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