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继明,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0日,经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黑林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刘继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275237.4元。2013年5月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黑刑一终字第86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继明赔偿421080.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6年3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继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李 颖
书记员:郑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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