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井春(又名张光谱),校长。
原审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与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东某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作出(2014)鄂黄州民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因原审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4月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东某职业培训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刘某某、刘某某撤回对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东某职业培训学校的起诉。
二、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东某职业培训学校承担。
审 判 长 何国琴 审 判 员 龙 婷 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
书记员: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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