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生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
被告:白海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如,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同上,系刘某某妻子。
被告:大同市新荣区破鲁乡黄土口村村委会,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破鲁乡黄土口村。
法定代表人:赵德宝,村委会主任。
原告刘生财与被告白海成、刘某某、大同市新荣区破鲁乡黄土口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生财、被告白海成、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如、村委会主任赵德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生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白海成归还刘生财贺家坟3.6亩土地;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刘生财现有贺家坟的三个人口粮地3.6亩,大队干部不给,反而给了别人,1982后第一轮分地给我分的,我还有1996年二轮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白海成辩称,我在贺家坟也有地,但不是原告所指的3.6亩地,此事与我无关。
刘志远辩称,我是1999年村委会把地转过来开始耕种。
村委会辩称,原告所称这块地现由刘志远耕种,是现任书记经手的事。
本院经审理查明:大同市新荣区黄土口村在二轮承包期间,该村贺家坟3.6亩土地发包给刘生财承包,在1999年前村委会将该地调整给李毕承包,1999年后又调整给刘某某承包,刘某某承包耕种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人证言以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另查明,本案现有证据证实白海成承包土地与刘生财承包土地无关。
本院认为,诉争土地是村委会在二轮承包土地时出现的矛盾,村委会不认真履行职责,错误调整土地,侵害刘生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某没有主观上侵权的故意,鉴于该地实际由刘某某耕种多年,返还该地不符合现状,村委会应在村里另找一块面积相当、同等级的土地予以更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同市新荣区破鲁乡黄土口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本村范围内给刘生财更换3.6亩与贺家坟同等级的土地;
二、驳回刘生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大同市新荣区破鲁乡黄土口村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丽萍
书记员: 冀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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