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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3民终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判长 王文沅
审判员 倪敬海
审判员 蔡兴兴

书记员: 刘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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