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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失踪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刘某某,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青铜峡市。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福娟

书记员: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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