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被申请人: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浏阳市,经常居住地:上栗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913880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蔺某某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及债权在91388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蔺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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