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张某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与张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刘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审判长:黄先勇
书记员:李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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