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申请人: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申请人:吴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人刘某礁(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钟某、吴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383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案外人刘秀清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6)萍乡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钟某、吴恋的银行存款15383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刘秀清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6)萍乡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苑
书记员: 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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