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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田与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刘永田,农民。
被告:崔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田与被告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刘永田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田承担。

审判员  王连海

书记员:彭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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