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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英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系二被告之子。二被告于2007年5月16日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离婚后,路北区许各寨东南街××号宅基地(唐北集建2003字第××号)归原告刘某某所有。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农宅归原告所有,由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刘某某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刘某某主张因该房由其二叔批的手续,要求将上述房产中的一间留给其二叔所有。
另查明,唐山市××区果园乡××房屋四间建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由原告居住,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刘某某名下。
上述事实有二被告离婚协议书、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二被告在离婚时签有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东南街××号房产赠与双方之子刘某某,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二被告当庭表示对其内容均予以认可,原告接受赠与,应当依法认定有效。因该房完全登记在刘某某名下,亦无其他证据证实他人对该房享有所有权,被告刘某某主张该房应为其二叔留有一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其使用登记应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办理,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更名过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东南街2付2号房产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60元,二被告各负担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宁 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 人民陪审员 王素侠
书记员: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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