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连、靖某某等与李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刘某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滑县老庙乡六合村人。
原告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滑县老庙乡六合村人。
原告靖艳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滑县老庙乡聂庄村人。
原告靖彦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滑县老庙乡六合村人。
委托代理人张红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滑县老庙乡孔村人。

原告刘某连等四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66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查明事实:原告刘某连等四人分别系靖世平的妻、子、女儿,靖世平于2016年5月去世。2013年之前及当年,靖世平与被告存在饲料供销关系,被告收到饲料后在靖世平书写的记账本(流水账)上签名确认,截止2013年4月13日被告拖欠原告饲料29600元未付,被告后分四次共给付18000元,靖世平在笔记本上予以备注。原告认可被告之后又给付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连等四人饲料款人民币66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兴政

书记员: 王舒舒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