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藏
上诉人刘树藏。
上诉人刘树藏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立行初字第000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称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向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湘江大道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该分局在接到报案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对刘树藏的报案作为刑事案件而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规定之情形,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向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湘江大道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该分局在接到报案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对刘树藏的报案作为刑事案件而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规定之情形,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刘俊平
审判员:禄永鹏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赵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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