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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毕某某与毕某甲、孙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刘某某
毕某某
周贺华(河北德法律师事务所)
毕某甲
孙某某

原告刘某某。
原告毕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毕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周贺华,河北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甲。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毕某某与二被告毕某甲、孙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毕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宝柱

书记员: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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