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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刘某、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吴某
张某
刘某
太平洋保险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吴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
被告: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健身东路。
被告:刘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重庆市北培区中山路。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址:二一九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刘某、太平洋保险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原告吴某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承担2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原告吴某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承担25元。

审判长:迟晓娜

书记员:田一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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