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刘某
闫庆东(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
范某
刘睿(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闫庆东,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刘睿,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庆东、被上诉人范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范某某系双方当事人的非婚生子,上诉人刘某作为母亲,虽无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但具有劳动能力,范某某十多年来一直同上诉人刘某一起生活,也愿意继续与上诉人刘某一起生活,而被上诉人范某拥有自己的家庭,已至退休年龄,因此范某某与上诉人刘某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其成长。关于抚养费,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范某的实际情况和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为每月支付1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刘某提出其系范某某患病,需大量医药费的理由,本院认为,如范某某因病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出上诉人刘某承受能力,可待该项费用实际发生后,上诉人另行起诉。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适当,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范某某系双方当事人的非婚生子,上诉人刘某作为母亲,虽无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但具有劳动能力,范某某十多年来一直同上诉人刘某一起生活,也愿意继续与上诉人刘某一起生活,而被上诉人范某拥有自己的家庭,已至退休年龄,因此范某某与上诉人刘某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其成长。关于抚养费,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范某的实际情况和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为每月支付1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刘某提出其系范某某患病,需大量医药费的理由,本院认为,如范某某因病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出上诉人刘某承受能力,可待该项费用实际发生后,上诉人另行起诉。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适当,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审判长:李钧
审判员:刘君
审判员:王利东

书记员:陈霞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