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尉犁县人民政府、尉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执业律师,住库尔勒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尉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尉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艾尔肯·莫合木提,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斌,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尉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尉犁县218国道734公里处。负责人:刘剑勇,该队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该队副大队长。

上诉人刘某某、尉犁县人民政府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3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尉犁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当事人有权申请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本案上诉人刘某某、上诉人尉犁县人民政府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尉犁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四、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某、尉犁县人民政府各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周德斌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