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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雨与韩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判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刘春雨。
被申请人:韩某某。

申请人刘春雨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春雨称,2016年7月20日、23日被申请人韩某某分别向申请人借款共计4.2万元,并出具了欠据,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现已到期至今尚未给付欠款。要求被申请人韩某某给付申请人刘春雨借款4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韩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春雨借款人民币42000.00元。
申请费283.00元,由被申请人韩某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超

书记员: 刘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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