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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8月18日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县郭杖子乡金杖子村。
原告:吴某某。
原告:吴景银。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宏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下午4时许,三原告在迁西县罗家屯镇吴家沟铁矿附近施架空的电线杆上工作业时,遇被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经过刮住电线致三原告受伤。被告已经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因赔偿事宜不能协商,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吴某某、吴景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事故损失9000元(不包含被告已经支付部分)。当庭给付。
二、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维民
书记员: 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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