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赤壁市丰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赤壁市陆水湖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贺赤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赤壁市丰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祝晓兰
书记员: 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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