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明兴,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被执行人周桂生,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兴与被执行人周桂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705民初7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裴新宙
书记员: 史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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