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成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达拉特旗文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敖包梁高山沟周三煤矿。
法定代表人马同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锁诉被告达拉特旗文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锁于二0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成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成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02元,减半收取25951元由原告刘成锁负担。
审判长 马树枝
审判员 李永奎
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
书记员: 赵春梅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