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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邵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自2016年初诊为认知能力下降,至今卧床,已无法与外界沟通交流应答,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长征医院。配偶刘纯康于2019年10月14日报死亡,双方育有一女:刘某。
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刘某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邵某某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19年12月10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邵某某患血管性痴呆,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目前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邵某某配偶已经过世,现其独生女刘某申请担任监护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某为邵某某的监护人。
鉴定费人民币3,15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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