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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高云龙、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
委托代理人高文亮,辽宁严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尉,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德街。
被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云龙、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尉,被告高云龙、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31日,二被告在我处购买刨光板计215020元,2015年10月14日又在我处购买刨光板计3238元、缠绕膜计60元,以上货款共计218318元。二被告已陆续给付15万元,尚欠68318元。2015年10月15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便笺载明尚欠68300元,10月16日给齐。被告高云龙用其所有的辽Dxxxxx号雪佛兰轿车作为担保,但并未履行给付义务,现请求原告立即给付货款68300元及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是原告在2015年10月15日从被告高云龙处将上述车辆开走,该车辆后一直在原告处,我们认为该车辆已经抵顶了所欠货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215020元的刨光板,2015年10月14日再次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3238元的刨光板及价值60元的缠绕膜,共计货款218318元。二被告陆续给付15万元。2015年10月15日,二被告出具便笺载明:“2015年10月15日欠六大爷68300元。10月16日给齐。高云龙、滕某某”。但并未如期给付,现原告来院告诉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683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便笺、供货明细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已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本案原告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本案被告亦应履行及时给付货款的义务,如未及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双方对于货款数额没有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给付货款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主张高云龙所有的辽Dxxxxx车辆现在原告处,应视为双方已达成以该车辆抵顶所欠货款,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节,因二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已经达成抵顶意向且原告亦予以否认,故本院无法支持;庭审中原告认可案涉车辆现在原告处,如原告拒绝返还,二被告可与原告协商或另行告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云龙、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68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683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
如果逾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云龙、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坚

书记员: 王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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