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双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岳亚芝,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双某、岳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志亮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4.9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雯雯
书记员:孙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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