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邯郸市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刘某某。
被告邯郸市通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邯郸市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俊英

书记员:侯夏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