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瑞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覃融,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50656848N。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躯,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广西瑞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驾鹤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覃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83624475R。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西瑞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方晓春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徐梦
书记员: 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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