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黄乔本,汉川市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高志,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48号。
负责人:陶俊明,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某某、高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现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由被告熊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损失18000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熊某某的其他诉求),故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正炎
书记员:高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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