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刘某某与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冯某某,男,55岁,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原

书记员: 石云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