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亮,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祥云(又名许向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许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严尤午
书记员:陈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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