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刘某某与肇东市人民政府、肇东市教育局撤销清退民办教师行为、恢复身份、安排工作及补发相关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本案中,刘某某称,其于2002年被肇东市教育局错误清退。其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其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鹤 代理审判员  吴红杰 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

书记员:张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