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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民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刘军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临城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临城县。

原告刘军民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军民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雪昆

书记员:申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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